3/08/2011

「死火.玩大左」

記者現場見証示威者老屈警察

一個風和日麗既星期日, 係政府既「英明」管冶下, 變成風起雲湧既星期日.

對上一個星期日, 有多個政黨, 號召上萬人(政黨自己統計, 政府話大概得6,000, 又係6,000!!?? lucky number???)遊行, 希望大家含住粒糖上街去. 我無果班人咁熱心, 但都有睇新聞.

來來去去都係咁, 有班人帶頭叫下口號, 跟住有班疑似被人洗左腦既人, 係後面叫罵. 之不過, 今次好似帶頭班人好似知玩大左. 新聞, 我諗大家都有睇. 但係大家有無留意中間有一段, 社民連主席陶君行拎住個大聲公係度叫, 因為片源關係, 但我大概複述一下佢講d乜啦, 佢叫 d 衝曬出馬路同警察對示緊既示威者繼續遊行去遮打花園, 但好明顯, 無一個人理佢, 重叫: 「如果你想走, 你可以走, 我地係唔會走既!」 大家可以睇下下面段片, 由3:19開始.

6March2011德輔道中與雪廠街交界示威紀錄

哈哈~ 真係幾好笑, 陶君行被我既感覺係: 「死火, 玩大左, 點好呢?」

今次呢件事, 我只係覺得好地地一次示威遊行, 點解要搞到咁大鑊呢, 雖然, 我真係無諗過警察會用到胡椒噴霧 (係我心目中, 胡椒噴霧係用來對付 d 暴亂人仕而唔係示威人), 但係班示威人士做 d 咁既行為, 又係唔係應該呢? 見班示威人士提過基本法俾香港居民享有集會、遊行權利, 我就搵俾大家睇.

基本法 -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参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但係同時基本法 -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第四十二条: 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基本法第三章全文

基本法內, 將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放在同一章, 因為由細到大, 我地都知有「權利」就必有「義務」, 兩者是不能分開的. 班示威人士口口聲聲佢地有權集會、遊行, 咁佢地有無盡佢地既「義務」呢? 香港幾時變得係人都可以隨便企係條街, 阻住 d 想返屋企既人? 佢地連最基本既奉公守法都無做, 講乜野權利!

再者, 有邊個唔俾佢地班人上街集會、遊行? 星期日封左咁旺既馬路, 大部分警察去在睇住你地遊行, 無人唔俾佢地班人上街遊行, 只係想佢地安分守己. 但最後, 都係要發生 d 不必要既事端.

憤怒,令人有不合理的想法, 但「該等人覺得自己合理才是最可怕~」

唉, 今次真係 「死火.玩大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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